刑事律師:網上販賣刀具獲利320元是不是涉及不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網絡深度融入我們的生活。我們在網絡上和朋友談天說地,與戀人談請說愛,在朋友圈買賣各種商品,在某寶某東上買買買,在各大網站上了解最新資訊,看電影聽歌閱讀和追星。然而,網絡也并非法外之地,現實社會中的管制刀具,到了網絡上,也仍然是管制刀具,不允許隨意展示買賣。如果利用朋友圈售賣管制刀具,達到情節嚴重程度,行為人將面臨刑事追訴,承擔刑事責任。下面是一個真實的案件。
基本案情介紹:
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黃某使用昵稱為“刀劍笑”的微信,在朋友圈發布其拍攝的管制刀具圖片、視頻和文字信息合計12322條,用以銷售管制刀具,從中非法獲利。陶某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從他人的微信朋友圈轉載的管制刀具圖片、視頻和文字信息,數量為6677條用以銷售管制刀具,并通過售賣獲利。
2018年5月至7月,宋某先后三次通過微信聯系陶某,購買管制刀具。陶某通過微信與黃某聯系,由黃某直接發貨給宋某,陶某從中賺取差價。黃某違法所得320元,陶某違法所得人民幣858元。
黃某、陶某利用信息網絡,發布有關銷售管制物品的違法犯罪信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販賣管制刀具獲利320元為何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何為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是指非法利用信息網絡達到情節嚴重時將承擔刑事責任,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情節嚴重被細化成幾種情形,其中兩種是指行為人在網站上發布有關違法犯罪的信息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一百條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本案中黃某,陶某非法所得320元,858元,遠未到1萬元。但是兩人在網站上發布有關管制刀具的信息、視頻遠遠超過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立案標準100條。故兩人的行為已經達到了入罪標準。
案件經過審理后,辯護律師提出,黃某、陶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坦白,屬于法定減輕或者從輕的情節;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最終法院判處兩人均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分別判處兩人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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