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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員工拿回扣犯法嗎
發布日期:2022-09-30 15:51:40
我們發現一個很普遍的現象,在一些小企業特別常見,就是很多企業的賬務不記入財務賬,轉入其他財務帳或者做假賬等情況。有些企業的員工可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的回扣,從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而收受回扣的,一般會損害公司的利益,那么員工拿回扣犯法嗎?以下由小編為您一一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員工拿回扣犯法嗎
員工收受回扣,如果是利用職務上的權利,為他人謀取是不當得利的,收受回扣數額達到較大的,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客觀表現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以及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本人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權以及利用與上述職權有關的便利條件。
索取他人財物是指利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務上的便利,主動向有求于行為人職務行為的請托人索要財物。
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是指利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辦事,接受請托人主動送給的財物。
為他人謀取利益是指行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財物,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或允諾為他人實現某種利益。該利益是合法還是非法,該利益是否已謀取到,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數額較大是指接受賄賂即財物的數額較大。接受了數額較大的賄賂,則構成該罪的既遂。
三、收受回扣應該如何懲處
根據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收受秘密回扣的處罰分別是;
1、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回扣,歸個人所有,數額較大的,按刑法法關于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論處;
2、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上述行為的,按照刑法有關受賄罪的規定論處;
3、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回扣,歸個人所有的,按照刑法關于受賄罪的規定論處;
4、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中暗中收受回扣的,按刑法關于單位受賄罪的規定論處。也就是說這是一種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5、《反不正當競爭法》第7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所稱“帳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賬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賬,轉入其他財務帳或者做假賬等;
6、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個體企業的工作人員,私自收取秘密回扣,數額較小的,若所在企業起訴,則須和回扣給予方一起向所在企業承擔侵犯企業財產利益的民事責任;
7、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國際貿易中依國際慣例收取的回扣,必須按財經制度列入單位收入,由單位分配,否則以非法論處;
需要注意的是,所謂單位收受秘密回扣,是指單位決定收受交納入單位私設的“小金庫”中,而不以單位利潤或收入的形式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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