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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什么情況下會構成犯罪?
發布日期:2022-03-14 15:36:19
在新聞中我們常能看到關于某某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用于經營、買房買車而后被以挪用公款的罪名定罪處罰地報道,可很多人對挪用公款的行為卻不了解,以為只要一挪用公款就構成犯罪了。
事實上并不是所有挪用公款的行為都會構成犯罪。
首先,普通的打工人員即使是利用職務的便利挪用的單位的資金也不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因為,能構成挪用公款罪只有國家工作人員才可以,主要是指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其次,挪用的行為并不一定就構成犯罪,挪用公款用于支付醫療費、辦理婚喪的情況也是存在的,這些情況沒有達到一定是數額或者在規定的時間內歸還的,都是不構成犯罪的。總的來說要有下面三種情況才涉嫌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所謂的非法活動比如供自己或他人進行賭博、走私、販毒等違法行為。由于是進行非法活動,因此金額大五千元就構成犯罪。
(二)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并且數額較大的。所謂的營利活力就是我們常見的挪用公款后用于投資、生產、買房出租。數額較大是指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如果未達到金額標準或者達到金額,行為人在案發之前就已經部分或者全部歸還的,可以根據情節,從輕處罰,甚至是免除處罰。
(三)挪用公款用于個人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如挪用公款用于償還個人債務、購置生活用品、作為家庭生活費用等。數額較大是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而且在案發前超過三個月還沒有歸還。如果未達到金額或者在三個月之內已經歸還的,原則上不能認定為犯罪。
需注意,對于行為人多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而每次挪用的間隔時間都不超過三個月,對此,應從第一次挪用公款的時間算起。連續累計至挪用行為終止。在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挪用公款的數額按最后未歸還的金額認定。
因此,我們就知道并不是一挪用單位的資金就會構成犯罪,要看具體對象和挪用的資金額,如果情況復雜無法確定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建議找專業的律師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