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案件,如何聘請合適自己的律師
對于刑事案件,人一旦被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羈押于看守所,為使犯罪嫌疑人免除牢獄之災,犯罪嫌疑人家屬首先想到的,往往不是積極尋求律師幫助,而是熱衷于托熟人,找關系,希望用錢可以擺平。
當犯罪嫌疑人家屬轉而向律師投醫問藥,該案往往已經爛尾了: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家屬由于前期“請吃送禮”,銀行里面的存款大多已經見底了,房子也已經變賣了,給不起律師費了;一方面由于律師介入過遲,延誤了案情,錯過了處理案件的最佳時機,導致案件處理結果嚴重惡化。
對于當事人及其家屬來說,破財或許還是次要,耽誤了案情,錯失案件處理時機才是其最痛心疾首,最不愿意看到的。
其實,律師就像醫生一樣,委托律師就像看醫生一樣:
醫生分工很細,靠專業取勝,有婦科、兒科、骨科、內科……律師也是如此,其執業領域也會細分為刑事辯護、婚姻家屬、知識產權、建筑房地產、金融證券……
去投醫問藥時,患者是呼吸有問題的,應該去內科,而不是骨科;嬰兒高燒不退,應該找兒科醫生,而不是婦科醫生;委托律師也是如此,股權轉讓糾紛應該找公司法律師,而不是知識產權律師,貪污受賄或持槍傷人就應該找刑事辯護律師,而不是建筑房地產律師……
當你的親友腦部長有腫瘤,危在旦夕,你膽敢將他的生命托付于一名骨科醫生,由他持刀為你的親友動手術嗎?同樣的道理,當你的親友被控刑事犯罪,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時該案為一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時,你放心將該案委托給一名建筑房地產律師嗎?
對于看醫生,有句俗話叫病向淺中醫,大概意思是說,一個人身體上的病越早發現越好,越早去醫院看醫生越好,這樣就有利于把病治愈于早期階段,甚至萌芽狀態,降低治療的難度,減少患者經濟負擔,以及可讓患者少受一些肉體上的折磨。試想一下:癌癥晚期才去看醫生,醫生醫術再高明也是回天乏術啊!
對于請律師,尤其是刑事案件,也是宜早不宜遲,律師介入越早,對當事人越有利。試想一下:一個刑事案件,申訴時才委托律師介入,這時候律師再技藝高超,神通廣大,恐怕也只有對當事人進行人道主義關懷的份了。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而且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侯,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那么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有什么作用呢?《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對辯護人在偵查階段的職責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即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與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包括向偵查機關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會見犯罪嫌疑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等。
1.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到底發生了什么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律師憑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發生了什么事?為什么會被羈押?有沒有實施了偵查機關所指控的行為?偵查機關審訊時有沒有刑訊逼供的行為?在看守所里面近況如何?……
由于律師會見當事人時,不被監聽,即律師與當事人的會見內容,除了天知、地知、律師知、當事人知,沒有任何第五者知道,當事人大可暢所欲言,不用擔心隔墻有耳。
通過會見,律師就可以了解事情來龍去脈,解開犯罪嫌疑人家屬心中的謎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近況,使壓在犯罪嫌疑人家屬心中的那塊大石稍微下放一點。
2.被羈押后,很多犯罪嫌疑人都心有疑問:我是不是觸犯刑法了?我該怎么辦才能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律師會見當事人時,還可以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意見:
如果當事人行為不構成犯罪,那么當事人的行為性質是怎么回事,是經濟糾紛,是僅受治安管理處罰即可的行為?法律依據在哪里?偵查機關提審時應該注意什么問題,應該怎樣向辦案人員溝通、反映問題,爭取早日釋放?
如果當事人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也有可能不構成犯罪,構成與否,視乎偵查機關能否搜集到特定證據,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辦呢?這種情況下,律師可以為當事人解釋其涉嫌罪名的構成要件是什么?根據偵查機關叫當事人辨認情況,預測偵查機關是否還抓到其他同案人,搜集到哪些證言?根據偵查機關是否叫當事人簽名確認告知書,預測偵查機關是否已經找到贓物,是否已經找到當時的作案工具?結合案情及相關法律規定,律師就可以為當事人指出,偵查機關還需提供什么證據才能將你入罪?偵查機關可以通過什么方式去收集該證據,收集到該證據的可能性有多高?偵查機關提審時,你應該注意什么問題,如何回答辦案人員提出的問題……
超全總結!律師在刑事案件各個階段的作用
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分為三個階段,分別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公訴審判階段。往細了分,刑事案件又分公訴案件、自訴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而公訴審判階段又分一審、二審。同時,律師既可以辯護人的身份出現,也可能以被害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出現。
刑事辯護案件,如何聘請合適自己的律師。
一、在偵查期間請律師的作用
偵查階段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及進行偵查的其他法定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請,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訊逼供、超期羈押的,有權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1、律師接受委托后,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系,向其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2、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為其提供法律咨詢,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內容:
(1)有關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的刑法規定、從輕減輕處罰的咨詢;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偵查人員申請回避的法律規定;
(4)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涉嫌罪名的提問如實坦白及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5)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對偵查人員制作的訊問筆錄有核對、補充、改正、附加說明的權利以及在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蓋章的義務;
(6)犯罪嫌疑人享有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向他告知的權利及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
(7)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自行辯解權;
(8)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訴權和控告權;
(9) 刑法關于自首、立功及其他有關規定;
(10) 有關刑事案件偵查管轄的法律規定;
3、 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律師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會見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4、 代理申訴和控告
律師根據向偵查機關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況,認為確有根據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要求予以糾正。
二、在審查起訴階段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
刑事案件由偵查機關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后,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辯護人。
1、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
2、辯護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有權與犯罪嫌疑人通信。
3、 律師有權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
4、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有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9條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關于本案的辯護、代理意見。
5、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被超期羈押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釋放或改變強制措施,實行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辯護律師有權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6、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不服要求申訴的,辯護律師可以在被不起訴人收到決定書后,向人民檢察院代為申訴。
7、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師可以在被害人收到決定書后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代為申訴。申訴被駁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擔任公訴案件一審辯護人
檢察院將案件起訴至人民法院后,律師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
1、律師接受委托后,審查該案是否屬于受案法院管轄。發現法院管轄不當,有權以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請求退案或移送。
2、律師有權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律師查閱案件材料時,如發現缺少檢察機關依法必須移送的材料時,有權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檢察機關補充移送。
3、律師有權會見被告人,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核實案情和證據材料;了解被告人是否被超期羈押及合法權益是否受到傷害。向被告人介紹法庭審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審中的訴訟權利、義務及應注意的事項。
4、在審判階段,律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5、律師依法出庭,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6、一審判決后,律師有權獲得判決書。在上訴期間,律師可會見被告人,聽取其對判決書內容及是否上訴的意見,并給予法律幫助。
四、擔任公訴案件二審辯護人
1、接受委托后,應被告人要求,辯護律師可協助或代其書寫上訴狀。
2、二審辯護律師可閱卷、會見被告人、調查取證(同一審)。
3、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辯護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五、審判階段擔任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1、律師可以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擔任其訴訟代理人。
2、律師接受委托后,應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詢和其他法律幫助。
3、代理律師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開審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隱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
4、代理律師告知被害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員申請回避,并協助被害人行使此項權利。
5、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代理律師依法指導、代理委托人行使訴訟權利。
6、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代理律師與公訴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訴職能,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展開辯論。代理意見與公訴意見不一致的,從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出發,獨立發表代理意見。
7、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代理律師可協助或代理委托人,在收到判決書后五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
六、擔任自訴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一) 擔任自訴人的訴訟代理人
律師可以接受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擔任其訴訟代理人。
1、代理律師幫助自訴人分析案情,確定被告人和管轄法院,調查、了解有關事實和證據,代寫刑事起訴狀。
2、自訴人同時要求民事賠償的,代理律師可協助其制作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寫明被告人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具體的賠償請求及計算依據。
3、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律師可以代理自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代理律師依法出席法庭審理幫助自訴人行使控訴權。
(二)擔任自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
律師可以接受自訴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擔任辯護人。具體職能同三、四。
七、擔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
律師可以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自訴案件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審、二審程序中,擔任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代理人。
律師可以接受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審、二審程序中,擔任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