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元買烏龜獲刑半年被開除公職,買了只龜怎么就犯罪了?
“我從小到大一直都是謹小慎微、本本分分,從沒有做過一件違法亂紀的事,可我沒想到有一天自己會犯罪,原因居然是我買的一只龜。”
河南商丘,男子李某是一名公職人員,他在父親生病后,通過某平臺,以一千多元的價格買了一只烏龜,為父親祈福。不料,沒過多久公安機關就傳喚了李某,并以李某買的烏龜是國家保護動物,對其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李某父親多年前,不幸患上了腦梗死,雖然了做了手術,但效果并不理想,一直臥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李某在為父親祈福的過程中,萌生了養烏龜的想法,烏龜代表長壽嘛。
隨后,李某通過某平臺與賣家取得聯系,賣家說,他現在沒有條件繼續飼養手里的烏龜,希望給烏龜找個好主人,緊接著,雙方達成合意,李某以1100元的價格,將烏龜買走。
李某將烏龜買回家后,精心飼養,并查詢了烏龜的情況,發現他買的龜種非國內所有,是國際公約里列舉的一種陸龜品種,公安機關得知后,傳喚李某。
據查明,李某飼養的烏龜系赫曼陸龜,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最終,法院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了李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因為此事,李某被判刑,被單位開除了公職,追究刑事責任后,妻子和他大鬧了一場,最后和他離了婚,而他兩個孩子,剛剛五歲。
那么,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是一個怎樣的罪名?李某為什么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呢?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是刑法第341條規定的罪名。該罪的射程范圍很廣,狩獵、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構成本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亦構成本罪。
本罪保護的法益,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品二字,需要特別注意。
這里說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的野生動物。
刑法根據主客觀一致原則定罪量刑,李某查詢了烏龜的情況,知道他買的龜種非國內所有,是國際公約里列舉陸龜品種,但李某辯解說,他不知道這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這從情理上說不通。
其次,實踐中,只要知道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并不需要認識野生動物的具體品種,便視之為主觀上認識,所以根據主客觀一致原則,李某的行為符合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構成要件。
最后,除了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外,我們在平時生活中,還需要注意三有動物,比如麻雀、青蛙、壁虎等等。非法買賣、捕捉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犯罪,非法買賣、捕捉三有動物,達到一定金額的,同樣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