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萬級寶馬出租后被抵押七萬,租車人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浙江嘉興,19歲的小凌,是一個被父母慣壞的男孩,平時喜歡到酒吧玩,而且極好面子,經常到租車行租賃豪車。事發前,小凌以1200元一天的價格,在某租車行租賃了一輛價值一百多萬的寶馬M4,不料,小凌竟因缺錢,將該車以7萬元的價格,抵押給了第三人。
車子租期為三天,價格是1200元一天。到期了,車行老板孫某問他車子還續不續,他說續,車款晚一點打,由于小凌是車行的常客,就同意了,大概過了幾個小時,車款沒打過來,定位信號消失了。
孫某發現寶馬車的定位信號消失后,以為車子在車庫,信號不好,但第二天定位信號仍未恢復,此時,孫某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
隨后,孫某聯系小凌,問他怎么回事,萬萬沒想到,小凌竟非常坦然地說,“他把車子抵押了”,其絲毫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違法!孫某問小凌抵押了多少錢,小凌直言道,“我沒有車子證件,只抵押了7萬元!”至于抵押給誰,小凌閉口不言。目前,租車行已經把情況反映給了警方。
那么,小凌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呢?
小凌和出租車行之間,形成的是租賃合同關系,小凌私自將寶馬車抵押給第三人,已構成犯罪。小凌通過租賃合同,取得了寶馬車的使用權,從法律上講,小凌在使用寶馬車期間,有妥善保管寶馬車的義務。
刑法規定的侵占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
小凌在租賃期間,未經過租車行的同意,將寶馬車抵押給第三人,其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非法占為己有,拒不退還的行為,已涉嫌侵占罪。
侵占罪是數額犯,侵占金額數額較大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侵占金額數額巨大的,處2-5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司法解釋規定,侵占他人財物,數額在2-1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雖然小凌將寶馬車抵押給第三人,僅抵押了7萬元,但小凌侵占的數額,遠遠不止7萬,因為侵占的數額,是以物品的實際價值為準,而不是抵押的7萬元。據了解,小凌抵押的這輛寶馬車,2016年上牌,新車價格大約120萬,目前的二手車價值大約60萬左右。
綜上所述,小凌侵占的金額,已達到了數額巨大,他將面臨2-5年的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侵占罪是自訴案件。也就是說,小凌是否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關鍵看租車行是否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