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怎樣開展無罪辯護無罪辯護方法
(1)公安部門針對被拘留的人,依規審訊時發覺其不構罪,務必馬上釋放,并發送給釋放證實;
(2)人民檢察院、檢察院針對分別決策拘捕的人,公安部門針對經檢察院批捕的人,依規審訊時發覺其不構罪,均須馬上釋放,并發送給釋放證實;
(3)檢察院針對公安部門移送起訴或是免于提起訴訟的案子,歷經核查覺得被告人不構罪時,理應做出撤銷案件決策,并馬上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檢察院歷經案件審理,覺得被告人不構罪,則做出*無罪判決,并在宣布裁定后馬上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所述沒罪釋放,與以下狀況的釋放在法律法規特性上是不一樣的:
(1)人民檢察院依據免于刑事處分的裁定,對在押被告人給予釋放;
(2)檢察院依據免于提起訴訟的決策,對在押被告人給予釋放;
(3)司法部門依據狀況將在押被告人改成取保侯審或是監視居住,并對其給予釋放。被告人期盼獲得沒罪釋放,可是被告人的個人行為是不是構罪顯而易見不因被告人的信念為遷移。可是好的刑事辯護律師會從案子中發掘無罪辯護的原因進而開展有幅度的無罪辯護,最終獲得被告人沒罪釋放的顯著成績。做為刑事辯護律師若能無罪辯護取得成功使原本沒罪的人終獲隨意,莫不是人們不遺余力追求完美的總體目標。
第一人生境界,是以犯罪構成基礎理論下手作無罪辯護。
刑事辯護律師規章制度修復之初,法紀尚不完善,加上一直以來在我國司法部門實踐活動中,乃至到今日,依然重實體線輕程序流程,因而律師辯護關鍵從《刑法》的犯罪構成基礎理論選擇,對被告人作無罪辯護。一切違法犯罪務必另外具備適格的犯罪主體、違法犯罪的有意和過錯、侵害了法律法規維護的犯罪客體,并且具備違法犯罪的客觀性個人行為,才能夠評定違法犯罪創立,不然可作無罪辯護。
第二人生境界,是以證據不足下手作無罪辯護。
新的《刑事訴訟法》將西方國家資本主義國家的無罪推定的法律制度導入在我國,給刑事辯護律師無罪辯護造就了機遇。證據務必產生證據管理體系,有時候人們稱它要構成詳細的證據傳動鏈條。若證據不可以產生管理體系,證據傳動鏈條錯位,控告將不可以創立。《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4款要求:“證據不足,不可以評定被告人犯法的,理應做出證據不足、控告的違法犯罪不可以創立的無罪判決。”證據不足理應“疑罪從無”,不理應“疑罪從寬”。很多案子,刑事辯護律師能夠從證據不足下手開展強有力的無罪辯護。
第三人生境界,是以程序流程違反規定下手作無罪辯護。
程序流程辯解是刑事辯護律師無罪辯護的真諦。根據分析控方程序流程違反規定,進而否認違反規定獲得的證據,是控方的控告喪失強有力證據的支撐點,進而算出被告人沒罪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3條“審理工作人員、檢察人員、司法人員務必按照法定條件,搜集可以確認嫌疑人、被告人犯法或是沒罪、違法犯罪劇情輕和重的各種各樣證據。禁止逼供和以威協、誘惑、蒙騙及其別的不法的方式搜集證據。”司法部門工作員違反規定逃避要求、違反規定所管要求調查取證,尤其是逼供、誘供騙供全是法律法規嚴禁的,不法獲得的證據理應依照證據清除標準給予清除。最高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明確規定:“禁止以不法的方式搜集證據。凡經核實的確歸屬于選用逼供或是威協、誘惑、蒙騙等不法的方式獲得的證人證言、受害人闡述、被告人口供,不可以做為定案的依據。”從法律條文的方面看,對不法證據是一律清除的。毒樹結毒果,毒果不可取,這就是西方國家的“毒樹之果”基礎理論。在我國現行標準《刑事訴訟法》效仿了歐美國家優秀的法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