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男子當街持刀行兇致1死2傷案看承擔的法律責任
2022年11月13日晚,四川成都,發生了一起持刀傷人案件,13日晚8點50分許,40歲的男子李某,因與糾紛而持刀行兇,將46歲的男子朱某博、36歲的男子朱某春和46歲的男子劉某平刺傷。警方接到報警后,迅速出警,將犯罪嫌疑人李某控制,并將受傷的3名男子送醫搶救。但46歲男子朱某博,因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另外2名男子無生命危險。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從案發時間看,不排除4人因喝酒發生爭執。目前,案發原因還在調查中。但是無論如何,都不能用暴力解決問題啊。
那么,李某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呢?
首先,如果李某被其他3人毆打,出于防衛目的,則可能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
根據《刑法》第20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正當防衛要求極為嚴格,必須有防衛的正當性、緊迫性,而且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什么是“必要限度”,法律沒有規定具體標準。但一般情況下不僅要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情節,還要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
具體到本案,因為不清楚案情,無法判斷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
其次,如果是李某先動手,用刀去傷害他人,則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對于是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罪,不能只看犯罪結果,而是要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動機,是以傷害為目的還是殺人為目的。從司法實踐來看,判斷犯罪嫌疑人行為到底應該定何罪應該結合整個案情,從犯罪嫌疑人使用什么樣的犯罪工具?工具的殺傷力如何?工具是否預先選擇?傷害的具體部位、打擊的力度如何?該行為是否有所節制?犯罪時間、地點及環境的選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預謀情況、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之間關系及矛盾等等多方面進行全面分析,方可相對準確的判斷適用罪名。
具體到本案,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罪,需要結合案情分析。但是,無論是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判處的刑罰都不會輕,至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了。